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房地產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的意見》(甘政發[2015]50號),進一步優化棚戶區改造省級統貸平臺的貸款操作流程,根據《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甘肅省利用國家開發銀行貸款開展棚戶區改造項目實施辦法的通知》(甘政辦發[2014]111號)、《甘肅省棚戶區改造國家開發銀行貸款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甘建保[2014]253號)、《甘肅省棚戶區改造國家開發銀行貸款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甘財綜[2014]39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棚戶區改造項目是指甘肅省納入國家2013-2017年棚戶區改造計劃的項目,及符合政策要求的拓展項目和相應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中的貸款資金是指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肅省分行(以下簡稱“省開行”)為實施甘肅省棚戶區改造所發放的貸款資金。
第四條 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以下簡稱“省住建廳”)作為省棚戶區改造國家開發銀行貸款項目實施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貸款項目的指導、監督和考核。
第五條甘肅省扶貧開發和棚戶區改造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省棚改公司”)是全省棚戶區改造統籌貸款的平臺,承擔貸款資金借入、劃轉和統籌還款。
第六條 市(州)縣(市、區)政府是本地棚戶區改造項目的實施主體和責任主體,負責貸款項目審批立項、政策落實、組織實施和工程質量安全,是貸款資金借入、使用和償還的第一責任人;
第七條 市(州)縣(市、區)政府指定用款人是本地棚戶區改造項目貸款的承接主體,負責與省棚改公司、省開行對接辦理貸款審批相關手續。
第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是項目工程質量第一責任人,依法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承擔相關行政和法律責任。
第九條 貸款資金用于新建安置房、購買安置房、貨幣補償安置等形式的棚戶區改造以及與棚戶區改造“同步規劃、同步報批、同步建設、同步交付”的配套基礎設施建設。
第二章 貸款品種及融資結構
第十條 項目資金構成。項目總投資包括資本金及貸款資金。資本金指用款人投入項目建設的各類自有資金(不包括其他金融機構融資),占比不低于總投資20% ;貸款資金指用款人通過我公司向開行申請的棚改專項貸款資金,占比不高于總投資的80% 。
第十一條 貸款品種。開行棚改貸款包括資本金軟貸款及中長期貸款兩個品種,一個項目可同時申請上述兩個貸款品種。資本金軟貸款占項目資本金的比例不超過50%,貸款期限不超過9年(其中可設置寬限期,期限不超過項目建設期,最長不超過3年);中長期貸款金額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80%,貸款期限不超過15年(其中可設置寬限期,期限不超過項目建設期,最長不超過3年)。
第十二條 貸款利率。按照人民銀行公布的國開行棚改專項貸款利率執行。
第三章 項目申報及審核
第十三條 市(州)縣(市、區)政府向省住建廳申報確認本地棚戶區改造項目納入全省棚戶區改造年度計劃。
第十四條 市(州)縣(市、區)政府指定當地用款人向省棚改公司提交本地棚戶區改造項目融資相關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州)縣(市、區)政府指定相關公司作為當地棚改項目用款人的確認文件;
(二)用款人出具的當地棚改項目融資申請,包括融資項目建設內容、自有資金到位情況及貸款申報額度、建設周期、經濟效益評價,還款計劃及擔保措施、政府支持政策等內容;
(三)省住建廳出具的當地棚改項目納入國家計劃的文件;
(四)融資項目可研報告、對應的規劃、環評、用地、可研批復、棚改實施方案、拆遷公告等內容。對于行政審批資料可以陸續補充,在開行貸款審批、合同簽定及貸款發放階段陸續補齊,相關要求詳見附件1;
(五)市州政府對棚戶改造任務的分解文件。
第十五條 省棚改公司聯合省開行對各地上報的棚改貸款項目進行聯合審查,內容包括:項目建設成本、總投資、地方政府財力狀況、負債水平、償債能力和債務風險程度等,并向市(州)縣(市、區)用款人下達貸款額度計劃。
第十六條 省開行依據省棚改公司下達的貸款額度計劃及融資文件報國開行總行審批,并向省棚改公司出具市(州)縣(市、區)棚改項目貸款授信函。
第四章 合同(協議)簽定及貸款發放
第十七條 用款人收到省棚改公司下達的貸款額度計劃后,報請當地政府向我公司出具還款承諾函(詳見附件2),承諾按時償還貸款。
第十八條省棚改公司依據省開行出具的貸款授信函與市(州)縣(市、區)政府、用款人簽署《棚改項目融資合作三方協議》(以下簡稱《三方協議》,詳見附件3),明確貸款資金的使用和償還責任。
第十九條省棚改公司與省開行、用款人協商確定借款合同文本,落實合同簽定條件(詳見附件1),在三方認可后簽定借款合同。
第二十條 借款合同簽訂后,用款人申請提款時,項目資本金應按國開行信貸政策及貸款合同相關要求及時足額到位。貸款發放前,相應配套的資本金需劃轉至棚改公司在國開行甘肅分行開立的賬戶,用于提款前資本金到位審核。
第二十一條 用款人向省棚改公司提交貸款發放及資金支付申請(詳見附件4),經審核后,省棚改公司向國開行出具貸款發放及資金撥付通知單(詳見附件6),省開行依據通知將貸款經由省棚改公司賬戶于當日將貸款資金支付至用款人賬戶。省棚改公司同日將資本金返還用款人。
第二十二條 用款人依據省棚改公司繳費通知書(詳見附件5),按照貸款發放額度的0.5%支付省棚改公司項目運行費。
第二十三條 地方政府在棚改實施中發生變化,需要對貸款合同進行變更的,由用款人向省棚改公司提出變更申請,經省棚改公司與省開行確認后,統一辦理變更協議簽定。
第五章 貸款使用
第二十四條 市(州)縣(市、區)用款人可按照??顚S迷瓌t,根據項目實施進度自主決定使用貸款,并將支付情況按月報送省棚改公司備案(詳見附件7)。省開行應按照用款人的項目需求,及時辦理貸款撥付手續。
第六章 本息償還
第二十五條 省開行在本息到期日前20個工作日向省棚改公司出具本息到期通知書,省棚改公司收到后向省開行提交回執聯,并據此向市(州)縣(市、區)用款人下達上劃利息(本金)通知書(詳見附件8),要求用款人及時返回回執,并在本息到期前10個工作日,將當期本息資金足額劃入省棚改公司在開行設立的還本付息賬戶。
第二十六條 市(州)縣(市、區)用款人未按時足額劃入到期本息,由省棚改公司向省財政廳提出扣款申請,省財政廳通過財政結算等方式對市(州)縣(市、區)財政進行扣款,并將所扣資金劃轉至省棚改公司還款賬戶。
第二十七條 市(州)縣(市、區)用款人可以提前償還貸款本金,在計劃還款前一個月由用款人向省棚改公司提出還款申請,省棚改公司報經開行審核同意后辦理提前還款手續,利息按照貸款實際發生期限計提。
第七章 項目實施及監督
第二十八條 貸款資金堅持專項管理、分賬核算的原則,依據規定的項目和指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
第二十九條 市(州)縣(市、區)用款人每月5日前向省棚改公司報備上個月棚改項目實施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建設程序執行、工程形象進度、項目完成投資、工程形象進度、貸款資金撥付使用及償還、后續貸款需求等(詳見附件7)。
第三十條 省棚改公司按季對各地棚改項目進行現場調研,了解核實項目實施情況、資金使用合規性等情況,提出調研報告。
第三十一條 用款人出現項目違規、貸款資金使用不合規等問題,省棚改公司將及時向省棚改辦報告,經省棚改辦審核后采取限期整改、扣減貸款額度、提前收回貸款等措施,確保棚改貸款資金安全。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撰稿人:佚名 編輯:李軍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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